大多數人壹生都會選擇結婚生子。婚姻不僅僅是家庭責任的問題,如果觸及法律的底線,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犯重婚罪的人必須接受相應的法律懲罰。
第壹,重婚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
二、重婚罪的特征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1,侵犯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
2.客觀上肯定有重婚。這種犯罪行為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即結婚壹方在婚姻關系依法解除前與他人結婚的;第二種是沒有配偶的人在知道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和別人結婚。
3.主體要麽是已婚男性,要麽是已婚女性,要麽是雖未結婚但明知對方有配偶的人。未婚壹方在不知道對方已婚的情況下與對方結婚,不知情的壹方不構成重婚罪。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重婚怎麽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故犯重婚罪的,應當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處罰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性:
是否構成重婚,在處理重婚案件時往往難以區分。以下是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幾個方面:(1)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的事實。近年來,拐賣婦女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女性已婚,卻被犯罪分子拐賣後被迫嫁給別人。本案中,被拐賣婦女雖然客觀上有重婚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自己意願的,是被他人欺騙或脅迫的結果。(2)重婚與臨時同居的區別,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以夫妻名義臨時同居,不構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 65438+10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罪的批復》中指出:“兩人共同生活,但明顯只是臨時同居關系,可以隨時自由解除,或者約定期限屆滿後終止同居關系的,只能認定為純粹的非法同居,不能認定為重婚罪。”(3)區分是否構成重婚與情節是否嚴重。實踐中,重婚罪的情節和傷害是不同的。根據本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重婚不壹定構成重婚。只有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重婚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