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債務是指沒有書面約定或記錄,通過口頭約定形成的債務關系。雖然口頭約定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但往往缺乏足夠的法律證據來支持欠款的追討。
首先,沒有明確的口頭欠款證據。與書面協議相比,口頭協議的細節往往模糊不清,難以證明。當債務人否認債務或者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難以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其主張。
其次,口頭欠款容易引起爭議。由於口頭協議內容不明確,雙方可能在欠款金額、還款期限等關鍵細節上存在分歧。這種糾紛可能導致法律糾紛,債權人很難收回債務。
所以為了保護雙方的權益,在涉及到欠款的時候,建議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協議可以約定具體欠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重要細節,為追討欠款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此外,書面協議還可以避免口頭協議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減少糾紛的發生。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口頭欠款可能還是有壹定的法律效力的。比如雙方就口頭約定的內容達成壹致,並且有其他證據證明欠款的存在和具體細節,那麽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綜上所述:雖然口頭欠款可能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由於缺乏明確的證據,容易引起爭議,建議雙方在涉及欠款時,采取書面形式對欠款進行記錄和確認。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確保欠款得到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0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雖然口頭形式也是合同的壹種形式,但為了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通常建議就欠款等涉及權益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記錄和確認合同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3條規定:
“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壹條款說明,在民事訴訟中,證據需要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