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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

看守所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報告,由法醫或者醫師作出死亡原因鑒定,並通知死者家屬。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當由當地人民檢察院進行檢驗,並向辦案機關通報。在押人員死亡後,看守所應當通知在押人員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拒絕領回的,看守所應當將其火化。在押人員死亡分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是指人類衰老或疾病導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殺死亡,或自然災害、事故、殺人、體罰、虐待、槍擊等外部原因造成的死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門應當對在押人員死亡負責,加強協作,堅持合法、公平、及時、人道的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在押人員死亡的處理實行法律監督。

《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第七條在押人員死亡後,初步確定為正常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下列調查:

(壹)封存、檢查在押人員死亡前十五日內的原始監控錄像,保護、檢查、拍攝死亡現場照片和錄像;

(二)必要時,對同壹牢房的在押人員采取分散或者異地羈押、訊問的方式進行;

(三)對羈押、巡邏、監控、管教崗位上可能知道死亡在押人員相關信息的警察、醫生進行詢問和調查;

(四)封存、查閱入院登記、健康體檢登記、民警談話教育記錄、坐月子或器械使用審批表、病歷等可能與死亡有關的賬目和記錄;

(五)登記封存死亡在押人員的遺物;(六)檢驗屍體形態,對屍體拍照、錄像;

(七)組織死因鑒定。

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拘留中心被拘留者的權利和義務: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委托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同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限屆滿時,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審查羈押必要性、請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羈押人毆打、體罰、虐待、非法使用強制手段、非法適用禁閉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病時得到及時治療的權利;

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泄露信息、串供等妨礙訴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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