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第七條在押人員死亡後,初步確定為正常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下列調查:
(壹)封存、檢查在押人員死亡前十五日內的原始監控錄像,保護、檢查、拍攝死亡現場照片和錄像;
(二)必要時,對同壹牢房的在押人員采取分散或者異地羈押、訊問的方式進行;
(三)對羈押、巡邏、監控、管教崗位上可能知道死亡在押人員相關信息的警察、醫生進行詢問和調查;
(四)封存、查閱入院登記、健康體檢登記、民警談話教育記錄、坐月子或器械使用審批表、病歷等可能與死亡有關的賬目和記錄;
(五)登記封存死亡在押人員的遺物;(六)檢驗屍體形態,對屍體拍照、錄像;
(七)組織死因鑒定。
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拘留中心被拘留者的權利和義務: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委托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同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限屆滿時,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審查羈押必要性、請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羈押人毆打、體罰、虐待、非法使用強制手段、非法適用禁閉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病時得到及時治療的權利;
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泄露信息、串供等妨礙訴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