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核查義務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時,應當核查公開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開展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整改措施。2.禁止為委托和獨家銷售保留強制性證券,最長不超過90天。在代銷、包銷期間,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代銷、包銷的證券首先銷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公司預留其代銷、購的證券和預承銷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獲取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末有盈余。證券經營機構以承銷方式承銷股票,不得以下列行為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末有盈余,以獲取股票:1)故意囤積或者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限制認購申請表數量;(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3.備案義務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應當在承銷期屆滿後05日內,將承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限屆滿後05日內,將與發行人* * *代銷證券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4.安全保障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不得披露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承銷過程中的認購數量、預期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依法不予公開的。5.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具體來說,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1)不正當承諾;2)醜化同行;3)借助行政幹預;(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6.禁止有承銷業務的證券機構持有該企業70%以上的股份,或者其前五名股東之壹,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者副主承銷商。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導他人購買股票。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導他人認購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勵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價發行股票。強制股的發行價格或配股價格由承銷商和發行企業商定。承銷商不得迎合或鼓勵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9.無虛假承銷義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所謂虛假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名義上是承銷團成員,實際上不從事承銷活動,承擔承銷股票的應有責任。10.其他強制證券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以及承銷後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承銷股票及其認購證的私下交易,不得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註: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四只以上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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