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新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

新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

我國於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2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7年10月4日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和2016年2月29日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壹部法律的決定》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隱患。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八十八條本法自2002年5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口頭欠款有法律效力嗎?
  • 下一篇:學生國慶節不放七天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