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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證明材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或其工商登記證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提供相應證明復印件);

2.勞動就業合同或其他證據(勞動就業合同、工作證、通行證、工作證、工資單、考勤表等)的原件及復印件。)在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

3.初步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報告、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病情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事故描述(自我報告、兩個或兩個以上證人的證詞)。受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的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在工作時間前後的工作場所,在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發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的,提交與準備或收發工作內容相關的工作時間表及相關材料;

(3)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4)外出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除派工單、出差通知單等能夠證明外出工作的證明材料原件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

A.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提交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B.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判文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c、其他事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或者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熟悉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用人單位的考勤表、作息時間表、職工上下班路線圖;

(6)經搶救後48小時內突發疾病或者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醫療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提交民政部門或其他熟悉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八)購房人和因戰、因公致殘的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6.派遣、借調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提交派遣、借調雙方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材料;

7.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與工傷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明;

8、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過程中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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