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協商與和解
自我協商是侵權人和受害人為了避免問題擴大,本著公平、妥善解決環境糾紛的精神,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的壹種方式。自行協商更適合小型環境侵權案件,因為這些案件的嚴重性不需要仲裁或訴訟。當可以私下解決時,自我協商可以提高效率。因此,自我協商是解決環境侵權較為常見的方式。但它也有壹些缺點。當壹方或雙方不合作時,自協商無法實施;當壹方缺乏法律知識時,可能導致談判結果不公平,不利壹方不知情,不利於維護自身權益。
但總的來說,自我協商是提高侵權救濟效率的壹種方式,中國認為可以協商解決的問題,壹般都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解決糾紛,達成解決沖突的協議並自覺執行的壹種糾紛解決方式。調解可分為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仲裁調解。這裏所說的調解主要是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的調解,也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調解結果不具有強制性,不服調解結果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調解由人民法院調解,其調解結果具有強制性。壹方不履行時,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仲裁
仲裁是指民事糾紛當事人根據事前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民事糾紛提交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以解決糾紛。仲裁具有自願性、自主性、靈活性和專業性的特點。然而,目前中國環境領域的仲裁很少:
除了海事糾紛,環境糾紛既沒有仲裁條例,也沒有仲裁機構。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中國各地設立的仲裁委員會也旨在將國內環境糾紛納入仲裁受理範圍。這是中國需要繼續改進和加強的地方。
(4)訴訟
訴訟是環境侵權最有力的救濟手段。環境侵權案件壹般適用無過錯原則,即受害人受到環境侵害時,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訴訟具有強大的強制力,是公民維護自身環境權和進行環境侵權救濟的最有效措施。但由於環境法知識薄弱,環境侵權維權意識不足,除了重大環境損害案件,公民很少去法院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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