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分別補償。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村民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被征收後,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財產,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以及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如下: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組成,具體如下:
2.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壹般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青苗補償標準。對於剛剛播種的作物,將按季度產值的三分之壹補償生產成本。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賠償額以第壹季度的產值為基礎。可以收獲的農作物、油籽和嫩蔬菜不會得到補償。對多年生經濟樹木,應盡可能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而必須砍伐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用材樹木,樹木所有者會無償砍伐;
5.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地需要搬遷鐵路、公路、高壓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等。,並需根據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編制投資估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費。應參照相關標準支付。
綜上所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單獨批準宅基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