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訴訟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與者是不同的。前者由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參加,後者只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果不壹樣。調解作為壹種純粹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來規定其適用範圍。但從我國現有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範圍比較寬泛,不僅適用於財產關系產生的糾紛,也適用於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調解的適用範圍比仲裁更廣,可以與訴訟相提並論。
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如下
1,基於不同的法律法規;
2.適用條件不同;
3.應用處方和處理周期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5.不同的處理機構
二、醫患訴訟的利弊:
1,優點:通過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是以國家強制的方式解決,其程序應該是最公正、最嚴肅、最有約束力的。民事訴訟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後壹道防線,也是不可推翻的最後解決方案。
2.缺點:訴訟成本高,程序復雜,效率低,消耗了大量的國家司法資源和醫患雙方的經濟和精神資源。更重要的是,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訴訟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由於醫生是壹個高科技的職業,沒有經過專業訓練,很難對專業問題得到客觀、科學的評價,而且大部分法官缺乏醫學知識,難以把握相關證據的效力和訴訟過程,導致醫療糾紛的認定和處理難度較大,與其他類型的案件相比顯得蒼白無力,其裁決的結果也未必能讓雙方滿意,因此其社會效益和社會價值並不是最好的。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142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