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來訪者有或出現嚴重的自殘企圖,為了盡可能避免不良後果,心理咨詢師有義務和權力聯系來訪者的親屬或通知其他相關組織。
(2)當來訪者有或有嚴重傷害他人的強烈意圖時,基於相關法律對這壹問題可能的約束,如果咨詢師判斷這種行為很可能很快發生且後果極其嚴重,咨詢師可以告知與這種傷害有關的人。所謂嚴重危害他人,壹般是指可能導致來訪者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
還有壹種情況不能視為保密的例外,但需要註意與保密有關的情況,即咨詢案例可能被用於學術研究。在這種情況下,會根據需要修改原病例資料,並作為學術規範,嚴格隱藏或更改可能導致來訪者身份泄露的相關內容和信息。沒有必要擔心這位來訪者。如果實在不放心,也可以要求咨詢師或咨詢機構在咨詢協議中寫明,來訪者的案例不會適用於公開的學術報告、論文等。,或者規定適用的程度。
不同的咨詢師和咨詢機構可能有不同的規定。詳見顧問或咨詢機構出具的協議中關於保密例外的規定。壹般來說,作為心理咨詢師,即使在特殊情況下,主要的方式也是和來訪者壹起努力解決問題,盡量不采取保密例外的緊急救助措施。即使嚴格判斷在緊急情況下應及時采取保密例外措施,顧問也會將相關信息的披露嚴格控制在必要的範圍和限度內。
除雙方協議約定的保密例外,未經來訪者同意而泄密的,來訪者有權追究咨詢師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