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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定行政法規

法律分析:為規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行政法規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壹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行政法規,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二條起草行政法規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三)本著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由壹個行政機關承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簡化行政程序;(四)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以及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五)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權限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

第十三條起草部門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涉及公眾普遍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公眾有重要影響以及其他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和協商。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起草部門起草行政法規時,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意見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0日。起草專業性行政法規時,起草部門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起草。

第十四條起草部門起草行政法規時,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條款,應當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涉及職責分工、行政許可、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征得機構編制、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起草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草案(以下簡稱行政法規草案),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起草行政法規,涉及幾個* * *部門具有相同職責需要* * *配合起草的,應當* * *配合起草,達成壹致意見後,共同提交行政法規審查。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草案,應當由這些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七條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草案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提交行政法規草案的說明及相關材料。行政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說明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思路、確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各方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其協調處理情況,以及擬設定、取消或者調整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情況。相關材料主要包括被規制領域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數據、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國內外相關立法資料、研究報告、調查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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