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可以和自然人壹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具有權利和義務的民事主體。《民法典》根據法人設立目的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他不是固定的,要看法人的授權。這種授權可以是壹次壹件事,也可以是壹系列事情。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或經理,也可以是董事長或總幹事,看法律或公司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根據法人的意誌行使法人的權利。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壹切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設立條件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點和終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