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 *同債,是夫妻* * *以財產作為壹般財產擔保,在夫妻* * *同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衣食住行、醫療保健、履行法定贍養義務、必要的社會交往等問題而發生的債務,以及夫妻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而贍養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壹、夫妻雙方對債務有約定,包括:
1.雙方簽署的債務;
2.經壹方簽字,另壹方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形式確認的債務;
3.由壹方簽署並由另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壹方簽字,另壹方默許的債務;
5.夫妻* * *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壹方授權另壹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所產生的債務。
第二,壹方為家庭生活所發生的債務包括:
1.家庭日常需要的負債。判斷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有兩個因素:壹是借錢是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如衣食住行、醫療教育、娛樂活動和各種服務。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錢不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借錢用於賭博、吸毒、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轉給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親友的,不屬於夫妻同債。第二,負債金額不大。關於金額,需要結合借款人的家庭收入、消費水平、生活習慣等綜合因素來判斷。債務數額過大,明顯超過債務人家庭收入和日常消費水平的,不屬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債務。
2.壹家人共同生活的債務。這主要是指為家庭消費或積累財產而發生的債務。比如借錢購買大額房產或者為家庭進行大額消費;債務用於投資、生產經營,收益並入家庭財產或債務人配偶從中受益;為支付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親友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而發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