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警告不撤銷緩刑,被司法行政機關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可撤銷緩刑,收監。
試用期打卡時間
大部分司法所嚴格控制1-3個月後報到,也就是說每周至少要親自報到壹次,也就是簽到。
每天定時打卡(現在都是手機)。
每個月都應該有工作學習活動。
按照管理當局的要求,沒有硬性規定,有時甚至會有突擊抽查。總之,叫妳去,妳就得去,沒有商量的余地。
試用不用每天簽到。判緩刑是需要每個月到當地基層司法所簽到,必須按時去交錢。不按時到基層司法所簽到,會被認為脫離司法監督。如果不向派出所或公安機關請假並說明情況,壹旦被發現脫離司法監管,即罪犯擅自脫離司法監管。情節嚴重的,很有可能撤銷緩刑,入獄服刑。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壹)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在社區矯正期間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脫離監管超過壹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經司法行政機關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和人民法院的裁定,還應當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