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票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和舉報,所使用的違法票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予以沒收、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的款項返還行政機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