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區道路上可以搭載壹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不超過壹人。
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
擴展數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電動車的要求。根據第71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高度離地不得超過1.5m,寬度不得超過車把0.15m,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m,對貨物重量沒有明確要求。
事實上,目前我國的電動車管理非常混亂。很多電動車使用者從未聽說過這些法律法規,而在各地的執法實踐中,因超速、非法載人載物、不按規定過馬路而被處罰的案例也很少。隨著電動汽車數量的不斷增長。
模糊的身份定位,無法執行的法律條文,粗放的執法管理,都比不上電動車這種擁有廣泛群眾基礎的交通工具,進壹步造成了目前的交通亂象。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都是我們在法治中國的道路上需要遵守的原則。治理電動車亂象,首先要重新定義電動車,讓新國標盡快出臺,明確身份。同時,要盡快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中不可行、與當前實際情況嚴重脫節的條款。
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廣大電動車駕駛人應主動了解、熟悉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法部門要真正做到嚴格執法,通過科學手段懲罰違法者。只有多管齊下,電動汽車才能真正走向健康發展的快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