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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擊敗別人的標準

反復毆打他人的標準:

1,結夥打人,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多次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尋釁滋事罪。其申報標準:

1,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

3.強行取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

4、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數量、公共場所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隨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綜上,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尋釁滋事罪的主體。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本罪既可以單人實施,也可以聚眾形式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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