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是國際通行的立法原則。主要原因是:第壹,法律具有導向作用(又稱引導作用),即它為人們提供了壹種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但在新法頒布之前,無法給人們提供壹個既定的行為模式,無法起到引導作用,所以新法無法對之前的行為產生溯及力。第二,法律具有預測功能,即行為人可以預先估計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在新法頒布之前,它起不到預測作用。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相當於用今天的規定要求昨天的行為,用事後創造的規定懲罰以前的行為。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則。通俗地說,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則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憲法1787規定,不得通過具有追溯力的法律。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只適用於未來,沒有溯及力。在中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
法律起著導向作用,無論是確定性的導向還是不確定性的導向,都是給人們提供壹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新法頒布前,沒有新法規定的既定行為模式,所以頒布的新法無法按照這種模式指導人們的行為。換句話說,在新法頒布之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此外,法律還具有預測功能,即有了法律的存在,人們就可以提前估計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沒有頒布的法律不是人所預測的,自然起不到什麽作用。因此,新法沒有追溯效力。
誠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大多數法律中的普遍規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相反的做法。這就使得壹些需要法律保護的弱勢群體為自己未知的義務承擔未知的責任。南京某電子公司就是其中之壹。2003年4-5月,公司生產了醫療器械產品HYO3臭氧消毒器,在當時非典特殊時期立下了汗馬功勞。但2005年5月,藥監部門對該期間生產的HYO3臭氧消毒器作出行政處罰,原因是不符合註冊產品標準。實際上,該產品的執行標準是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於2001年9月28日取得的企業標準,法律允許有效期至2004年9月。然而,規定註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5月生效。也就是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當時不存在的註冊產品標準不符合要求為由處罰該公司,用2002年的新法約束2001的行為。很明顯,這種處罰是對法律的錯誤引用,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時合法而現在違法的行為來懲罰人們過去的行為。為了限制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人們的預期信賴利益。否則,我們將無法預測自己和他人行為的明確後果。面對政權的更叠,我們只能驚慌失措,成為任人宰割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