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招標人應當接受評審。
中標候選人應當自招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開標後,評標委員會將在10天內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招標人將在10天內根據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中標結果公示3天無投訴或投訴不會影響中標結果的,將在5天內發出中標通知書。
1.中標人確定後,壹般公示三天。公示完成後,無異議即可發出中標通知書。這部法律沒有詳細的規定。
2.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並在30個工作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
3.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壹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前30個工作日確定。有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對於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采購不需要公示中標候選人,只需要公告評標結果。對於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中標人書面推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二)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三)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