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種族隔離有關的主要法律包括:
1911年
礦業和工作法。
1913年
《原住民土地法》和《移民管理法》1944。
南非公民法。
1949
《禁止異族通婚法案》禁止不同種族的男女結婚;《不道德法案》,限制和懲罰跨種族的戀愛行為;
1950
《人口登記法》規定,所有人口都應按種族進行登記;《鎮壓共產主義法案》規定,政府有權取締任何被指控“宣傳* * *共產主義”的政黨;《群體區域法》將全國劃分為不同的區域,劃定禁止黑人居住的區域;
1951年
《班圖當局法》,為黑人建立了單獨的管理機構;《防止非法占地法案》規定政府有權拆除黑人貧民窟;《土著建築工人法》和《土著服務稅》規定,白人雇主有義務在白人區為其黑人雇員建造必要的房屋;
1953
《保留獨立設施法案》禁止不同種族的人混合使用公共服務設施,如浴室和等候室。《班圖教育法》將所有黑人學校置於政府管轄之下,並終止了教會學校的存在。
1954
《班圖城市地區法》,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
《礦業和工作法》使勞動領域的隔離正式化;
1958
《促進黑人自治法案》,即“黑人家園政策”。
1959
《班圖投資公司法》,該法建立了向黑人家庭轉移必要資本的機構;《大學教育擴展法》為黑人、有色人種和印第安人分別建立了大學;
1970
黑人故鄉公民權法案:從1971開始,南非政府將大部分黑人遷到分散在南非和該國邊境地區的10個“黑人家園”(占該國總面積的13%),並給予這些家園。搬到這些“黑人家園”的黑人將失去他們在南非的公民身份。但這些“黑人家園”中的白人在政治和經濟上仍然占有優勢地位。從1976到1981,南非* *先後扶植了文達、西斯凱、特蘭斯凱、博普塔茨瓦納等四個“國家”的獨立,但無壹得到國際承認。
1974
南非荷蘭語中法令:規定黑人故土以外的學校教學要使用50%的非洲語言,在醫療、宗教、就業等方面都有相當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