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li Muradoff shamil Haji-Ogly(男,33歲,蘇聯社會主義* * *國際聯盟國籍,被捕前住在蘇聯社會主義* * *和國際聯盟雅庫茨克市馬爾傑斯基街19號第二房,原系蘇聯社會主義* * *和國際聯盟雅庫茨克自治* *和中國民航雅庫茨克市管理局聯合飛行隊副駕駛。),1985年12月19日與機長阿布拉米安·v·謝等機組人員壹起,駕駛編號為47845的安-24客機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境內飛行,執行雅庫茨克民航總局101/435航班任務。被告登機時,將壹把折疊刀和壹根重2.8公斤的長錳鋼帶入飛機駕駛艙。北京時間7點30分左右,飛機載有38名乘客。從雅庫茨克飛往伊爾庫茨克。12時30分左右,當飛機航行至東經1180600”北緯52° 4000”上空時,被告人趁飛行員日哈列夫·斯威上廁所之機,以機艙機械故障為由將機械師奧西波夫·福伊騙出駕駛艙,隨後鎖上駕駛艙門,扭開自動駕駛儀,並持刀威脅駕駛飛機。逼機長往中國方向飛。機長立即踩下報警信號,被告發現後威脅機長關掉信號。機長被迫改變航線,飛機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14時30分左右,飛機降落在中國黑龍江省甘南縣吉崗鄉農田裏。被我公安機關抓獲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86年3月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阿裏·穆拉多夫·沙米爾·哈吉-奧格雷以暴力、脅迫手段劫持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飛入中國境內,其行為危害了公眾的安全,已構成犯罪,應予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參照該法最相近的規定,以劫持飛機罪判處被告人阿裏·穆拉多夫·沙米爾·哈吉-奧格雷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Ali Muradoff shamil Haji-Ogly沒有上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類推適用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阿裏·穆拉多夫·沙米爾·哈吉-奧格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同意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阿裏·穆拉多夫·沙米爾·哈吉-奧格雷類推定罪。1986年3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阿裏·穆拉多夫·沙米爾·哈吉-奧格雷劫持飛機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七條之規定,定罪量刑適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986年3月28日,決定核準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劫持飛機罪判處被告人阿裏·穆拉多夫·沙米爾·哈吉-奧格雷有期徒刑八年。
上一篇:三年級憲法手抄報下一篇:失蹤人員被找到並宣布死亡需要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