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我或者我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擔任過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代理人。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不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審判人員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的,審判機關有權決定回避。在作出回避決定之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回避申請被駁回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回避也有專門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理由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法院應當在申請回避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有權申請回避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回避需要當事人授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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