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狹義概念是單位和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這壹詳細概念。這是銀監會下發的通知中規定的狹義非法集資概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非法集資行為。
這裏的相關部門主要是對集資活動具有監管和審批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在我國,按照行政序列的安排,有權批準募集資金或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機構主要包括證監會、銀監會等監管機構。如果壹個機構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也就是沒有取得相應的資質和牌照,這類機構在境外集資、集資,就涉嫌非法集資。因此,我們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界定為非法集資行為。
同時,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不具有批準或者核準發行行為的職能時,該機關核準的,依法不屬於主管機關核準。
另壹種情況是有審批權的部門超越審批權進行審批的機制行為。審批機構具有壹定審批權限時,只能在審批權限範圍內對募捐行為進行審批。超越審批權限審批礦業大學募捐行為的,其募捐行為也將被認定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2.集資行為人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
這是非法集資行為特有的許諾或誘導。集資行為人承諾的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如以貨幣形式的現金承諾,也可以是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可以量化為現金等價物形式的承諾。
集資行為人承諾的內容主要包括投資人的本金以及投資人除此之外可以享受的高額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