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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以公司名義寫借條誰來承擔責任?

利用在公司的職務之便,以公司名義簽借條的個人或公司要負責。如果數額較大,則涉嫌挪用資金,不屬於詐騙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壹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法人登記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員工加入新公司,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證他們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如果不簽勞動合同,他們的權益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害。《勞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雙方應就工作內容和範圍達成壹致,並根據公司的指示開展工作。發生法律責任時,法人應根據法人機構下達的指令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是法人機構下達的指令。法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根據勞動者的職務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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