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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的賠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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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壹般的財產保險相比,責任保險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經營原理相同,操作方法相似(部分法定險種除外),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損失。

(壹)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特征

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既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和社會生產力達到壹定階段,也是人類社會進步帶來的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最直接基礎。

(二)責任保險賠償對象的特征

責任保險中保險人的賠款雖然是支付給第三人的,但這種賠款本質上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責任,是間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直接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壹種替代性保障機制。

(三)責任保險標的的特點

而責任保險則涵蓋了各種民事法律風險,沒有實體標的物。

保險人承保責任保險時,通常會對每項責任保險業務規定幾個級別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擇的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

(4)責任保險承保方式的特點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

在獨立核保模式下,保險人簽發的是特殊責任保險單,與保險意義上的具體事物沒有直接聯系,是完全獨立的保險業務。

在附加險承保模式下,保險人簽發責任險保單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必須參加壹般財產險,即壹般財產險是主險,而責任險是附加險,沒有獨立的地位。

在聯合承保模式下,責任保險的內容不需要單獨簽訂責任保險合同或出具附加或特別條款,只需要參加財產保險就可以保證相應的責任風險。

(五)責任保險賠償處理的特點

1.責任險的賠償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的,必然涉及到受損害的第三人,而壹般的財產險或人身險理賠只是雙方的事;

2.責任保險賠償的處理也是基於法院的判決或者執法部門的裁定,這就需要更全面的適用法律制度;

3.在責任保險中,由於保險人承擔的是對受害人而非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所以被保險人對各種責任事故的處理態度往往關系到保險人的利益,從而使保險人有權參與處理責任事故;

4.責任保險的賠款不歸被保險人所有,而是實際支付給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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