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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停止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宣布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將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同時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食品安全糾紛的原因

經營者素質不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壹些食品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唯利是圖思想嚴重,不註重食品質量;然而,壹些消費者受個人收入低的限制,首先考慮價格因素,而忽略了產品的內在質量。甚至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大部分都是吃問題,不維權。食品安全知識和意識不高,食品安全宣傳的勢頭和氛圍不強。城市居民食品安全意識相對較高,農村牧區群眾食品安全意識較低,自我保護能力較低,間接導致市場對違法食品的需求和違法者的生存空間。無公害食品的生產和銷售脫節。由於無公害食品科技含量高,生產成本高,民眾認可度低,無公害食品銷售渠道不暢,價格無明顯優勢。質量高的得不到最好的價格,大多數生產經營者也沒有看到明顯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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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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