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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關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

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地方性法規。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31頒布並於6月1995+10月1日生效。

2.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擔保法》等有關法律,

擴展數據:

1.第壹條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公開銷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第四條出賣人以認購、訂購、預約方式接受買受人首付款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5.第五條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的約定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出賣人按照約定接受了購房款的,該約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6.第六條當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以登記備案手續為依據的,從其約定,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另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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