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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的認定標準和範圍是什麽?

確定行政主體的標準是:

1,行政主體必須是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的組織;

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的組織;

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組織。關於行政主體的組織要求,眾說紛紜,有的認為需要經過正式的審批程序,有的認為行政主體必須有獨立的資金和辦公場所。

行政法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狹義的行政法律關系,廣義的行政法律關系包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又稱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持有者和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行政主體在形式上分為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體如下:1 .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國家各項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屬於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按照權限範圍,行政機關可以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國務院辦公廳。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需要註意的是,派出機構包括行署、區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是壹級人民政府,但實際履行壹級人民政府的職能,依法行使對壹定區域內壹切行政事務的組織管理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行政行為主體的法律要件是什麽?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是法定的,即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即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遵守壹定的權限規則;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即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影響或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利益;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即既要符合與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程序要求,又要符合程序的壹般要求。

綜上所述,行政主體資格的確認主要從資格要件入手。在任何組織中,符合行政主體資格條件的是行政主體;不符合的不是。行政主體資格的確認在行政法上具有直接而極其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第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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