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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證明合同被欺詐簽訂的?

要證明合同是欺詐性簽訂的,需要收集相應的欺詐證據,如壹些證人證言、書面憑證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書證、物證。

1.法律是如何規定證明合同被欺詐簽訂的?

要證明合同是欺詐性簽訂的,需要收集相應的欺詐證據,如壹些證人證言、書面憑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詐騙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經濟合同詐騙是近年來十分突出的壹種詐騙形式。因為這種詐騙是以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的,所以相當復雜,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詐騙成功的原因很多,但被騙單位相關人員的失職和嚴重不負責任是重要因素之壹。壹些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學習,盲目與對方進行無資金、無貨物的購銷活動;有的不了解對方情況,擅自出借自己資金被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不咨詢、不調查客戶信譽,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進行經濟擔保,結果被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鑒於這種行為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刑法》第167條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以執法執紀,保護資產安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這壹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被騙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構成本罪的人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上述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裏的“嚴重不負責任”表現在實踐中的各種行為:有的粗心大意,盲目輕信,不認真考察對方的資質和資信;有的不認真審核對方的履約能力和供貨情況;有的對不滯銷甚至供不應求的商品降價或賒銷,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與假外商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3.要構成本罪,還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產被騙取;因為被騙,對方不會付款或者根本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等。具體標準要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在當代社會,如果合同是在欺詐的情況下簽訂的,那麽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如果欺詐者構成了詐騙罪,還是需要承擔壹定的刑事責任,但是這壹切都要有相應的證據支持,所以收集證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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