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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刑法第124條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124條,罪名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構成本罪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首先要把握本罪的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通信中的公共安全;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足以危害公眾的安全;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他們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信服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均可構成;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第二,把握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此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通信設備(如剪斷電話線、通信電纜等)的案件時有發生。盜竊庫存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信設備,只能侵犯財產所有權,不危害通信公共安全,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剪斷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剪斷電線桿等。,勢必阻斷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傳播。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財產所有權,還危害了通信,從而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罪。如何認定此類案件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這種犯罪與縱火和爆炸的界限。

本罪的破壞方法既包括拆除通信設施等壹般方法,也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以手段論處。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選擇壹個重罪進行處罰。即應當按照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並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如果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也只是以此罪論處。

3.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現代交通工具,如導航、空運和運輸設施,經常使用壹些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施。鐵路部門有自己的專用通信設施,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破壞車輛和交通設施內的通信設施,不僅會危及通信安全,還會危及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由於破壞車輛或者交通設施內的通信設施,足以使列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或者毀壞的,也是破壞車輛、交通設施罪。對於這壹點,應該選擇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還是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破壞車輛、交通設施內的通信設施,不足以危害交通運輸安全,但足以危害通信公司安全的,應當認定為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124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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