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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個人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納稅標準:

新加坡的稅制是累進的,收入越高,稅率越高。所得稅率是從以前年度的所得中扣除適當項目後的累計稅額。新加坡的納稅人和非納稅人適用不同的稅率。

納稅人:

在納稅評估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納稅人:

(1)新加坡人;(2)新加坡永久公民(PR);(3)去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183天或以上的外國人(公司董事除外)。

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稅率在2%-22%之間,征稅起點為2萬新元。

救濟物品:

納稅人有權享受子女撫養費、職業培訓費、保險費和公積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有些人會填寫自己或家人的公積金賬戶,以獲得額外的稅收優惠。納稅人可根據個人情況申請減免稅,減免稅總額不超過8萬新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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