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NPC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壹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相同的原則,按照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名額的要求,進行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同壹地區的代表基本數和其他應選代表數計算確定的代表名額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分配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接受推薦的候選人應當如實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真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告知選民或者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獨立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每壹選民或者代表聯合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