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涉及公告的政府采購時限總結如下:
公開招標: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自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布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期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經發布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補正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政府采購信息的範圍和內容《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辦法》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予以公告:
(壹)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錄;
(四)招標信息,包括招標公告、投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交易結果及其更正等。;
(五)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和投訴處理決定;
(六)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增加需要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