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嗎
農村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貨幣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其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被執行人以房屋是其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農村宅基地有幾種類型。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使用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三種:已建房屋、已建房屋或決定用於建房的土地、已建房屋、已建房屋但無屋頂或不宜居住、規劃用於建房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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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51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