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宣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虛假宣傳造成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萬元;
3.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
4.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導致入獄。
虛假宣傳的認定: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識別原則:
1,主體。行為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
3.結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已經達到誤導的程度,對社會危害極大。
4.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廣告主來說,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都要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主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廣告,構成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