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符合相應的條件,那麽就可以裁員。但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時,法律對企業裁員人數進行了限制。那麽法律規定的企業裁員人數是多少呢?下面我們壹起來詳細了解壹下。
1.企業裁員人數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從該條規定來看,裁員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員工人數:員工人數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占企業員工總數的10%以上,才能開始裁員。人數少於此的,只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提前說明: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註意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
(3)申報程序:裁員方案需報勞動行政部門。註意,法律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才能裁員,只要履行報告程序即可。本案中,公司裁員人數達到50人,符合人數要求。提前30天通知工會,征得工會同意,並報勞動部門,所以裁員程序基本符合要求。
二、哪些人不能下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老、弱、病、殘”職工是不允許下崗的:
(1)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疾病)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剩余)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疾病)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年齡不足五年的;(舊)
如果用人單位在裁員時擅自裁減上述人員,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此時大家都清楚法律規定的壹個企業的裁員人數了。壹般裁員人數達到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才能啟動裁員程序。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南充律師的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