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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職業化?

法律職業化制度起源於13世紀末的英國。這壹時期出現了明顯的法律職業,這是基於分工的社會化和經濟市場化的發展。在理論史上,韋伯系統地提出並闡釋了法律職業化理論。韋伯指出:“職業法律訓練有兩條不同的路線,以及這種訓練中的特殊類型的法律思想。壹種是以法律為手藝的實證訓練路線,是法律實務中的師徒訓練方式。二是在專門的法學院教法律。這樣,重點就在法學理論和‘科學’上,即理性地、系統地分析法律現象。”[7]對於後壹種情況,它包含了法律職業化的基本要義。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是現代性理論思潮的產物,其社會實踐動力的直接來源是大學現代法學教育模式的創新。韋伯指出,現代大學法學教育改變了法律工匠式的經驗傳授或師徒制的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相反,法律理論是知識傳授的主要內容,這是壹種學術性的法律教育。這種學術法學教育的優勢在於其“抽象而規範的法律概念”,而“律師-工匠式的專業化不僅阻礙了對整個法律的系統而透徹的學習,而且法律實踐根本不以理性的制度為目標。.....從這種實踐和態度中不可能產生理性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合理化,因為這種實踐中產生的概念完全與日常事件相關。”[7](200)可見,韋伯對法律職業的理解本質上是現代性意義上的法律職業,這與他對傳統法律進行現代化改造所蘊含的形式理性的法律精神是壹致的。波斯納還指出,在美國,現代法律職業起源於1870年蘭德爾成為哈佛法學院院長時的大學法律教育改革。這個改革方案“顯然是建立在法學是壹門科學的前提之上的。”[8]基於此,我們可以認為,現代性理論所倡導的理性精神是法律職業化運動的思想源泉,推動和深化法律職業化進程的直接法律動力是法律現代化運動。作為法律職業主義的壹種實踐形態,法律職業主義的基本內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職業主義以法律職業體的形成為標誌,即法律職業體已經形成。該機構的主要成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2)法律職業者* * *追求服務大眾的公益宗旨,即以維護和實現合法權益為己任。雖然這種維護和實現權益的行為能夠給法律職業者帶來豐厚的收益,但是法律職業者的行為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3)法律職業不同於壹般職業。法律職業者嫻熟的職業技能是以深厚的學術理論為基礎的,通過系統的專業理論學習而培養的壹種學術素養內化為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意識和行為模式,進而影響其職業技術行為。(4)法律職業者遵循獨特的思維方式和技術規則來制定法律行為。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壹種帶有演繹邏輯的三段論推理,而這種演繹推理邏輯要求下的行為技術規則是遵守形式規律和聽取競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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