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應當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因此,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是監控的主體,對施工過程有壹定的控制權限,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督責任;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行為的合法性上。只要行為合法,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措施如下:1。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尚在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要求施工單位立即糾正;2、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已經出現時,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進行補救處理,並在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質量時,向監理單位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3、壹道工序分項工程完成後,如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確認其補救方案,跟蹤其處理過程,驗收其處理結果,不合格的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施工;4、竣工使用後的保修期內,發現施工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監理通知,責成施工單位進行保修。
法律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有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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