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識別的特征:
(1)現代國際法承認的主體除了現有的國家之外,還包括現有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除了新的國家和政府,承認的對象還可以包括民族解放組織、交戰團體和反叛團體。
(2)承認是確認人對被承認的人出現這壹事實作出的單方面行為。它表現了對事實的接受,而沒有改變被承認者的本質。
(3)承認是壹種政治和法律行為。
2.承認的表達:明示和暗示。
隱性承認主要包括:與承認對象建立正式外交關系(設立大使館);締結以承認為對象的正式政治條約;正式接受領事或正式投票贊成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行為壹般被認為是默示承認。但除非明確說明,下列行為壹般不視為默示承認:* *參加多邊國際會議或國際條約;建立非官方或不完整的外交機構;與某些級別和範圍的官員接觸;給予外國地區或實體某些類型司法豁免權的安排等。
3.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
法律承認是承認被承認者作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被承認者願意與被承認者發展全面的、正常的關系,並帶來全面的、廣泛的法律效力。這種承認是正式的,不可撤銷的。我們通常所說的承認是指法律上的承認。法律承認原則上具有追溯效力。
對事實的承認被認為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暫時的。很模糊,隨時可以撤銷。
4.對新國家的承認和對新政府的承認。
(1)新國家的認可。
這種承認本身並不是壹個新國家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壹旦正式承認,就會帶來壹定的法律效力。
(2)承認新政府。
伴隨新國家誕生的新政府(這個問題歸結為國家承認)和各國政府的順利更叠,並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政府承認問題。壹般來說,只有壹個國家的新政府由於暴力的社會革命或政變才可能帶來對該政府的承認。
在實踐中,壹般認為對新政府的承認應遵循有效治理的原則。
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認可,就是對新政府的認可。
5.承認交戰團體和反叛團體。
對反叛團體的承認是事實上的承認。
實際上,很少承認反叛團體。同時,必須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則做出上述承認,特別註意不幹涉內政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