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調解書的性質和效力
調解書是糾紛雙方達成協議後,由調解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調解書壹旦生效,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都接受了調解結果,並願意受其約束。因此,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第二,調解可以推翻。
雖然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列情況下,生效的調解書可以被推翻:
調解書有重大錯誤:調解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有重大錯誤,導致調解結果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者變更。
調解違反法律規定:調解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調解視為無效,可以推翻。
調解書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壹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受另壹方當事人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的影響,導致調解結果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調解書。
三。推翻調解書的程序
要推翻生效的調解書,當事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調解書進行審查。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會綜合考慮調解書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最終作出是否推翻調解書的決定。
總而言之:
生效的調解書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存在重大錯誤、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受到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的影響,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請求法院予以推翻。但要推翻調解協議並不容易,需要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並由法院嚴格審查。因此,在調解過程中,雙方都應謹慎行事,以保證調解結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97條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1條規定: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