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改制後的債權債務有哪些法律問題?
1.承接債務型、購買型、吸收股權型企業兼並,實際上是以兼並、殼經營等形式對企業進行分離重組,符合企業分離的特點。企業法人的合並和分立是企業變更的壹種特殊形式。
2.托管經營是效益好的企業由行政指定或與虧損企業約定,利用自身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在壹定時期內經營困境企業的壹種經營方式。托管經營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公私合營)壹樣,嚴格來說只是企業經營機制的變化,不涉及企業產權的轉移,法人主體沒有變化。因此,托管前被托管企業的債務應繼續由被托管企業承擔。
3.小型國有、集體企業通過協商、定價、招標、拍賣等方式將產權轉讓給經營者或者其他自然人,買方以個人獨資或者合夥形式作為個體工商戶或者私營企業經營的,企業法人不再存在。
第二,企業應該如何重組債務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企業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破產還債。
3.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嚴重的企業,依法破產;債轉股;債務減免;托管或授權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