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基於金融結構的轉讓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後,原告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說,借條、收據等是最直接的債權證明,只有這些證據才能表明借貸關系的存在。沒有這些,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微信轉賬、QQ、短信聊天都可以作為證據,可以到公證處申請公證作為證據。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近日,海澱法院審結了壹起利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案件。原告崔某訴稱,兩年前,其朋友王某在微信上指示其向他人賬戶支付5萬元,後借給其現金8000元,但王某壹直未償還,故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最終,憑借崔手機裏的微信記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的借款也不被起訴。微信記錄下來作為證據。
庭審前,崔提交了兩份證據。先是用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提供了劉的卡號信息,“小熊”還向崔發送了以下內容:“借給我的5.8萬,年底還妳”。此外,還有壹份付款記錄,證明崔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賬戶支付了5萬元。
被告人王雖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答辯狀。其辯稱,崔某雖有微信記錄,但未提供借條等傳統證據,故不能證明兩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對方為“熊”,為微信昵稱,非本人。
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微信用戶“小熊”與被告王的身份對應關系。由於微信不在實名登記系統,從昵稱“小熊”和用戶信息看不出與被告王的關系。
於是,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撥通了崔手機中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賬號顯示的相關電話。對方接通後,認出自己是王,並表示已簽收了法院送達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材料,並已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因此,法官認定“小熊”與王為同壹人。
對於借貸關系的成立,法官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借條,但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熊”對崔說:“借給我的5.8萬,年底還妳”,可見被告認可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有了微信記錄,法院最終支持了崔的訴訟請求,判令王退賠5.8萬元。
人民網-借錢不被起訴。微信記錄下來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