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楠認為商家通過欺詐手段將顧客抓到的新鮮大蟹鉗換成其他小蟹鉗,明顯滿足了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結果,已構成最終的欺詐結果。
面對商家的這種行為,上述兩部法律都有明確的規範和處罰措施。如果需要透徹了解事件的法律性質,應從以下幾點分別說明。
首先:商家欺詐的法律性質。
至於如何區分商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就要區分是否存在虛假或者不正當的手段使商品最終發生數量和質量的變化。
比如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稱不稱屬於商業欺詐,而此次事件中的偷蟹鉗顯然屬於商業欺詐,商家已經觸犯了法律。
其次,消費者選擇《食品安全法》有利於自己賠償。
對於消費者來說,選擇適合自己的法律流程也是壹個重要的過程。就拿偷蟹鉗這件事來說,我個人認為選擇《食品安全法》的範圍來維權比較合適。
因為對於消費者來說,被偷的蟹鉗是否屬於安全食品很重要,畢竟關系到自己的食品安全,另外壹點就是賠償的力度。壹旦商家被《食品安全法》定義為違法,消費者可以要求10倍賠償。
最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也適用於盜蟹鉗的法律維權方式。
如果事件中的蟹爪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那麽商家的行為仍然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這個角度來說,消費者還是有權利要求商家賠償的。
但賠償金額需要相關部門介入,賠償金額最終由消費者和商家協商確定。與《食品安全法》不同的是,不支持10倍賠償。
結論:篇幅有限,間接介紹到此。事件中的商家肯定違法了。如果妳有類似的疑問,可以關註喬楠老師,發起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