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是指調整交通運輸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家領導、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的重要依據。運輸關系包括:運輸行政關系(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領導、組織和管理運輸所產生的關系),運輸合同關系(運輸企業與貨主、旅客之間的貨運合同或客運合同),運輸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的關系。廣義的交通法包括鐵路法、公路法、航道法、海上交通法、道路交通法、航空法、郵政法、電信法等等。自晚清以來,中國制定了壹些交通法規。新中國成立以來,根據交通運輸行業的不同類型,先後頒布了《鐵路法》、《港口管理暫行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器適航條例》、《郵政法》、《港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交通活動是國際性的,國際上制定了壹系列交通公約、協議和規則。中國參加或承認了《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班輪公會行為準則公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協定》、《國際旅客運輸協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萬國郵政聯盟公約》。交通法規的作用是維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懲罰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