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受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向紀檢部門舉報。
?如果法官因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粗心大意而錯案,只會在法院內部評議中受到影響,可能會對他的加分或晉升產生影響。
法官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法官法第32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司法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官復查錯案的部門有:我院紀檢部門、上級法院、紀委、紀檢監察機關。
法官違法辦案的舉報部門:我院紀檢部門;高等法院;紀委;紀檢監察機關。首先,如果情況不壞,向我院紀檢部門投訴。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有效處理申訴,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如果情況惡劣,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投訴,如紀委、紀檢監察機關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我們紀檢部門
負責指導我院紀檢監察工作;監督公司員工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和檢舉,並按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受理檢察官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申訴。
2.高級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更準確地表述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對於案件本身,如果法官認為案件違法,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予以糾正。
3.紀律檢查委員會
上級紀委有權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委對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如果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這種改變必須得到上壹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4.紀檢監察機關
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檢舉;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的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