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探視規定是什麽時候,怎麽規定的?

探視規定是什麽時候,怎麽規定的?

1.何時以及如何規定探視?《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該條將探視權的主體限定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法律中的“離婚後”壹詞將探視權的主體僅限於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不必要地限制了父母的範圍。探視權實際上是壹種基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身份權,任何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都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本質上是壹種“天賦權利”,源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天然血緣關系。其意義在於滿足父母與子女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獲得父母關愛的權利,強化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父母的範圍是有限制的,這就制約了這壹制度的功能發揮,所以要增加以下幾種情況:(1)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雖然婚姻被撤銷後自始即被宣告無效或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與其父母的關系不會因婚姻無效而終止,無論婚姻是否因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的過錯而無效,他們始終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法院在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時,也應對探視權作出明確規定。(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應享有探視權。未婚父母之間沒有離婚手續,壹旦解除同居關系,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應有探視權。(3)夫妻非正常分居。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分居制度,但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子女很少與父母輪換居住在壹起,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絕另壹方與子女的接觸和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被拒絕的壹方如果想和子女在壹起,是得不到法律救濟的。此外,對於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夫妻雙方協議進行的,父母子女關系都視為合法的子女關系,這說明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也應該享有探視權。將行使探視權的父母範圍擴大到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與《民法典》中撫養教育的父母範圍保持壹致。二、探視權的內容有哪些?探視權的內容包括探視方式和探視時間。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是指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在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會見,根據會見時間的長短可分為短期訪問和長期訪問。短期探視又稱臨時探視,是指定期到對方家中或指定地點探視孩子,不直接撫養孩子,時間較短;長期探視,也稱留守探視,是指有探視權的父母將子女帶走,與自己共同生活壹段時間,並按時歸還。二是通訊,是指擁有探視權的壹方有權通過電話或書信與其子女進行溝通和保持聯系。行使探視權的時間是指何時會見和會見的期限。探視的方式和時間應先經雙方同意,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當事人的約定可以在法院調解過程中作出,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和地點作出。當事人就探視方式和時間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對協議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以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並將協議內容寫入離婚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當事人未能就探視方式和時間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探視方式和時間作出判決。
  • 上一篇:四個好少年作文300字。
  • 下一篇:庭外調解壹般需要多長時間?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