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減免
(1)免征增值稅
1.企業生產的原料摻入不低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等廢渣(不含高爐渣)生產建材產品;
2.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金銀;
3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
(2)增值稅即征即退。
1.利用采煤產生的廢棄油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產生的電力;
4.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和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5.65438+2005年2月31之前企業以三廢和次小柴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
(3)增值稅減半征收。
1.煤矸石、煤泥、油頁巖和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2.壹些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二。所得稅減免
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五年內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除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新辦的以處理和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為目的的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壹年。
三。消費稅減免
2000年6月5438+10月1起,停止征收翻新輪胎消費稅。
法律依據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壹步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的通知
壹、資源綜合利用的範圍
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 * *原生和伴生礦產的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的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循環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實施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