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適應復雜多樣的經濟社會管理需要,在其職能、職責或所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基於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采取及時、靈活的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以尋求相對人的同意或配合,從而有效實現壹定行政目的的行為。
2、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為實現壹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原則、規章或政策精神的指導、咨詢、建議等行為。
行政指導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證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的可接受性;
2.自願原則。自願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應當得到行政相對人的認可和自願接受,因為行政指導不是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為了產生法律效力而實施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采取行政指導行為可能比實施行政行為產生更好的客觀效果的壹種主觀認識。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根本目的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
基本特征:
1,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沒有國家權力的支持;
2.行政指導是壹種事實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3.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屬於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壹般適用於管理領域,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5.行政指導中法律適用優先的原則;
6.行政指導是壹種外在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適應復雜多樣的經濟社會管理需要,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範圍內,基於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采取及時、靈活的指導、意見、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尋求相對人的同意或配合,從而有效實現壹定行政目的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條
立法的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