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法律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屍體移至太平間。壹般情況下,屍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屍體的,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處理,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2、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五十壹條患者近親屬參加醫療事故處理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參加喪事活動的配偶、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壹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