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私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自行疏散後可以協商賠償金額,可以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不履行,原來的侵權責任就變成了合同責任。補償義務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的,合同不可撤銷或者無效,必須按照協議履行。壹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補償協議存在嚴重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那麽補償協議屬於可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簽署本協議的條件:
1.承包主體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
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
3.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4、合同的成立要有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簽訂協議的程序:
1.壹方當事人發出要約訂立合同;
2.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可以做出相應的承諾;
3.如果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